兖矿集团打造新疆煤化城
现在经济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双轨制带来的。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建设‘廉租房敷衍了事,甚至出现‘廉租房工程质量差,地点远而没有人愿意去等怪现象。虽然‘廉租房的设计和装修往往都比普通的商品房简陋一些,甚至建筑的质量本身差一些(在政府硬性指标下招标的有些建筑公司靠偷工减料来保住利润不是什么秘密)。
有的人可能说居住和吃饭穿衣不一样,现在房价奇高,低收入家庭在城里租不起‘体面的房子,没有政府帮助就根本不可能在城市里住下来生活。除了官方学者,因高唱‘房价必涨论而闻名全国的任志强先生也在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政府的保障房政策,写了类似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章。政府提供‘廉租房将会改善原先住在企业集体宿舍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同时节省了企业的开支,让这些企业以更低廉的价格招募农民工。改革以前我国靠政府(通过单位)住房分配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证明,那样的分配制度既没有效率又没有公平可言。如果只限于本地城市户籍人口还比较好办,因为拥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数量毕竟有限,作为‘父母官的地方政府通过排队等手段有机会慢慢完成让低收入家庭全部住上‘体面的住房的目标。
我们为什么花高价改建旧城区?是因为高价的地皮不好好利用就太可惜了。支持政府‘保障房政策的人很多。这正是市场规则的绝妙之处。
新近建设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提出要补偿土地使用权,但仍是以房屋为评估的中心,而土地(使用权)价值只作为一个影响补偿数额的变量。第二,将土地补偿款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权归属直接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不调整土地承包。要注意的是,征地的社会补偿和农民应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农民应与市民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是事关基本公民权的普遍性问题,而无论农民的土地是否被征收;土地换社保错就错在把农民不当公民。鉴于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的趋势,集体所有权本身可操作性极差,加之三级所有与农民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双重模糊性,并为遏制土地补偿被截留、贪污等流弊,减少不必要的纠争,农地征收补偿似应以直接、完全补偿承包经营权更妥。
农地征收中,补偿测算往往是按地上房屋或青苗、林木等改良物价值再加上统一地价。可见,农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看似简单,实则近乎无解!不少人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难题更为现实和重要的问题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但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之相似,在城市征地中,尽管早已规定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价补偿,但实践中往往是房地分割并偏重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其理由是房屋的市价中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再者,安置补助费标准极低而远不能和土地承包权的价值相提并论,而且可操作性也极差,总之也应予改革。照此标准,不仅可能远末达到公正补偿的要求即土地的客观市价,而且连土地原用途的价值也并未充分补偿。这种偏重地上物为补偿评估重心的做法,不仅必然导致最终补偿数额的偏差和不公,也必然鼓励为多套取补偿而突击建房、插树等行为。其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也只简单宣示了事,缺乏可操作性。
改革建议第一,以被征收土地的客观市价为补偿的底线。应明确规定对合理的经营损失、残余地损害补偿和必要的费用补偿等。
对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借助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损害赔偿获得有限的补偿,而且民法上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随意性极大。《土地管理法》修改迫切需要解决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第三,在上述市价补偿的基础上,再以其他通常损失补偿为补充。征地的社会补偿属于法律赋予的特惠,可容许立法有一定的裁量空间。第二,尽快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客观市价补偿不仅对保障被征地人权益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最大程度上降低征地的各种成本的最佳、最简捷之道。实行农地承包制度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大部分权能已转让给农户。那种认为市价征地成本过高的观念,实乃计划体制下廉价甚至无偿获得农地的惯性思维。
但这相当于承认了个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忽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j第三,一部分补偿留给集体或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直接补偿给承包地减少的农户,但这经常因为分配比例问题而纠纷不断,而且也容易滋生土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和私分现象。事实上,集体所有制是一个计划体制时代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治概念,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话语体系下难以解码,实在再正常不过!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已被确立为国家目标的当下,重构集体所有制已势在必行。
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土地补偿费实际上就已包括了土地全部价值(包括土地承包权价值)的补偿;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确立的安置补助费谁负责安置谁使用原则,显然安置补助费属于对失地农民的失业救助——也即前述社会补偿的范畴。此外,因征地所造成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专家费用等)及农地征收中的经营损失,更无任何规定。
这怎能不导致农地征收补偿纠纷不断?实践中,承包经营权补偿的做法可归纳为三种:第一,将土地补偿款留在集体或按人口均分,然后在集体内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进入专题: 征地补偿标准 。
我国征地补偿的基本标准和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的最根本原则乃是耕地年产值(其他土地则参照耕地补偿标准)的若干倍(而非市价);同时《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农地征收补偿的极限,即: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例如残余地的分割损害,即因为征地而导致剩余的未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受到的损害。另一种错误倾向则是偏重地上改良物,补偿数额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地上改良物的价值,而忽略了更为根本和重要的地价。第四,在上述基础上再根据实情辅之以社会补偿。
对其他通常损失的补偿,现行法律仍多有空白。现行法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应归并到社会补偿中
生产性服务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大力发展面向工业、农业生产的服务业,不断提升对工业和农业转型升级的服务支撑能力,也应成为工业、农业等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只有把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点放在扩大内需上,以促进消费为重点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让内需真正发动和强劲起来,实现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才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我们要适应这一趋势,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和发展新业态来满足不断扩大的绿色需求,创造和引领新的消费需求。
当前,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必须立足高端环节,促进服务业态创新。因此,还应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健全养老、医疗卫生、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办好群众需求最迫切、政府又力所能及的实实在在的事情。不断促进内需潜力持续释放,提高居民收入最为关键。消费疲软、内需不足,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发展服务业,打造和完善服务业基础设施。尽管我国人均GDP已迈上5000美元的新台阶,但收入总体水平不高且不均衡问题仍是制约消费的重要因素。
目前,政府应围绕这几大关键环节,制定完善服务业基础设施的工程规划,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如何完善体制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进城落户,帮助他们解决好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困难问题,等等。
而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本身也是社会消费。完善扩大消费战略的顶层设计,是我国的消费政策从一时一策和一事一策的临时性措施向长期稳定的消费政策转变,逐步建立起扩大消费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